□张淳艺
一款网红美白牙膏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火了,各路带货主播极力宣传推荐。有“打假测评”类博主却对其功效产生了质疑,发布的“打假”视频获得20余万点赞。为此,该牙膏的生产商将博主和短视频平台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驳回涉案牙膏生产商的全部诉讼请求。
(11月9日《北京青年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如今,随着短视频平台的火爆,一些网络博主在平台发布的带有测评性质、评论性质的文字或视频,也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当然,消费者行使监督权是有边界的,不能歪曲事实、故意诋毁,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本案中,博主的涉案行为并未超出对经营者服务进行评价的必要限度,不具有侮辱或者诽谤涉案产品生产商的主观意图,成为法院驳回厂家索赔的重要依据。
在本案中,涉案牙膏外包装上印有三张牙部对比图,暗示其具有美白牙齿功效。同时,在网店宣传页面中,产品名称包含“一刷白”“一刷即白”,并将牙齿对比图以宣传视频形式播放。这些宣传行为显然故意夸大了产品功效,涉嫌虚假广告。博主对此提出质疑,“靠牙膏去美白牙齿,简直就是天方夜谭”,可谓有理有据,正当合法。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对于消费者来说,充分行使“打假测评”的权利,有助于形成监督合力,有效遏制虚假宣传、过度营销、货不对板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对于经营者来说,要习惯于被监督,对于质疑声音少些闻过则怒,多些反躬自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