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南通新闻

一男子获刑一年三个月

拒不执行判决、转移查封财产、醉驾

晚报讯 身为一起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男子刘某不但拒不执行,还在另一起案件中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此外还涉及醉驾,可谓劣迹斑斑。22日,崇川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此案,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8年9月,刘某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被法院判决支付李某90万元及相应利息等费用。因刘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刘某并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不仅如此,他还在明知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下贷款购买了一辆奥迪轿车,并将车辆登记在其父名下,其本人偿还每月贷款5000余元。

除了上面这起执行案件,刘某还因一起租赁合同纠纷被法院查封了其租赁的钢管、扣件等物。在法院明确告知物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另行处理、变卖、折价出售、毁损的情况下,刘某仍陆续将查封的建筑材料转移至其他工地使用,以致出租人遭受重大损失。

案件审理期间,刘某偿还了部分钱款,并返还了部分租赁物。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刘某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同时,刘某还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数罪并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王志敏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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