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原、被告,你们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法律上的禁止结婚情形,属于无效婚姻!”昨天,如皋法院对一起姨兄妹闹离婚的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认定郭某与刘女士31年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刘女士和郭某系姨兄妹关系。1989年,郭某与刘女士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郭某入赘到刘女士家中生活。1990年3月,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近年来,夫妻俩感情不睦,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郭某离婚。其辩称,两人是经母亲撮合走到一起,缺少感情基础。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前往两人原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调取原始户籍档案,并向村委会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同时,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女士母亲与被告郭某母亲系亲姐妹关系,原、被告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原、被告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属无效婚姻。
通讯员顾建兵 许燕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