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为促进水产养殖户依法生产,近日,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对陈某、周某、毛某等3名私设排污口的养殖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拆除违法设置的排污口,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
相关数据表明,水产养殖区周边河道水样中的COD、总磷、总氮、氨氮和高锰酸盐等指标高出平均值2.4倍、8.5倍、1.9倍、5.7倍和3.8倍,有的呈劣V类水体,对区域水环境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养殖户陈某在如东县栟茶镇兴灶村从事南美白对虾养殖项目的经营,共建设有200张大棚,养殖面积约225亩,于2014年3月建成并开始养殖,每年养两期,每期结束时会进行清塘水置换,置换产生的养殖废水排入养殖区北侧的两个生态沉淀池,每次换水量约为20000吨。养殖区东侧废水收集管道中一节管道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经监测,污水排放口排放废水中总磷浓度为0.96mg/L,且该污水排放口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
无独有偶,养殖户周某、毛某同样也在如东县栟茶镇兴凌村经营南美白对虾养殖项目。周某2014年12月开始养殖,共建设有45张大棚,每年养两期。虾棚内水位较高时,养殖废水通过溢流口排入废水收集管道,废水经管道排至养殖区东侧的南北走向的丰产沟,经丰产沟排入五灶港河,监测人员在该污水排放口对正在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经监测分析,养殖区东侧污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143mg/L,且污水排放口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而养殖户毛某共建设有23张大棚,于2020年9月开始养殖,污水排放口同样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
“行政处罚是手段,推动水产养殖户整改提升、达标排放、绿色生产才是根本目的。”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推动农业排污口规范整治,是源头治理的重要任务,当前全省还没有类似先例,此类案件将作为加强农业排污口环境监管的典型案例,为加强监管积累经验、提供判例。 记者彭军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