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城事

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

通工保催〔2021〕11号

开发区新开街道鼎驰夹芯板经营部:

你单位职工王昌国(身份证号:42032419790317195X),于2019年01月03日发生工伤事故。2019年10月14日被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2019B011第0067号)。

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现该职工向本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4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5000元,共计68400元),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凭证报送本中心。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足额支付或不支付的,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和不良诚信记录由你单位承担。本中心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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