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太和
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发行“八厘军需公债”,定额1亿元。其后北洋政府与国民政府又先后发行了各种长短期债券,除中央发行债券外,省、县地方政府也有公债发行。民国10年至23年(1921—1934),如皋县政府派募的国债、省债与如皋县政府发行的地方债券有8种:
[善后公债] 国民政府北伐完成以后,发行善后短期公债,定额4000万元,自民国17年(1928)6月起开始募集,以财政部门煤油特别税收入为担保,月息8厘。
[关税库券] 民国18年(1929),国民政府财政部因整理税款发生不敷,发行“关税库券”4000万元,用于抵补,指定在关税增加收入项下拨付,月息7厘,分62个月偿本付息。
[编遣库券] 民国18年(1929),国民政府财政部为筹措编遣费及解决这一期间军费之不足,发行“编遣库券”7000万元,以关税新增收入为担保,由财政部总税务司每月拨交中央银行,立户保管。月息7厘,分100个月偿还本息。
[关税短期库券] 民国19年(1930),国民政府财政部为调剂金融财政基金,发行“关税短期库券”5000万元,在关税新增收入项下指拨,由财政部总税务司每月查照偿还本息,拨存中央银行,专户保管,月息8厘,分58个月偿还本息。
[增比债券] 民国10年(1921),江苏省为整理省财政,弥补财政支出之不足,发行“增比债券”200万元,按券面九七折发行,实发185万元,月息1分2厘。以全省税厘增比额为担保,自民国10年7月起分5年摊还,每月还本付息一次。
[灾欠善后公债] 民国11年(1922),江苏省因措置灾欠善后,发行“灾欠善后公债”700万元,按票面九折发行,月息1分,以全省货物税作担保,自民国12年(1923)10月至17年(1928)4月,分10次还清。
[建设公债] 民国19年(1930)8月,江苏省政府为兴办各种建设事业,发行“建设公债”700万元,分两期发行:第一期400万元,于民国19年(1930)8月开始发行;第二期300万元,于民国20年(1931)8月发行。两期公债均按票面九八折实收。月息8厘,以各县田房契税收入为还本付息基金,由各县财政局按月解交基金保管委员会。
[如皋县政府“印证印据”] 民国23年(1934)初,如皋县政府发行“印证印据”50余万元弥补田赋县税等地方财政收入之不足。当年,新任县长章骏接任后,整理县财政,认为“以此变相之纸币,若仍其流行,则将来整个县之财政,势必无可治理”。于是拟定《‘印证印据’收回办法七项》,主要是裁减冗员、紧缩财政开支、积极理顺财源,以不苛民为原则。截至民国24年(1935)6月底,经开源节流、多方筹措资金,将应收回的“印证印据”基本收回,未收回者仅10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