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25日,朱某领到公司赔偿的6260元,包括经济补偿金5200元及公司赔偿的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遭受的损失费1060元。
去年1月,朱某通过招聘入职如东某公司做电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前段时间,他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遭受的损失费。
公司马经理则表示,《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你属于主动辞职,无权获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也不能主张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赔偿,公司只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 朱某不能理解,几番交涉无果,遂于21日向如东县劳动保障综合执法大队举报。
此后,如东县劳动保障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卞鹏来到该公司会议室,三方代表齐坐会商。了解相关情况后,卞鹏给出了自己的判断和理由: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就包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补偿其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遭受的损失,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卞鹏还指出公司在用工方面存在不规范的情况,要求公司立即纠正不给职工缴纳社保而把保险费按月支付给职工本人的错误做法。马经理也当场表态,将根据人社部门的测算支付补偿金和损失费,并整改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通讯员钱德明
记者何家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