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一些当事人对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置之不理,或故意逾期举证、申请鉴定,或在庭审中搞证据突袭,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记者昨天了解到,启东法院对一名逾期举证的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这是今年该院对逾期举证行为开出的首份罚单。
在金某与张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中院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查发现,金某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对本案基础事实的认定具有重大影响,与案件处理结果密切相关,故将该案发回启东法院重审。
经查,金某向南通中院提供的新证据并非一审判决后形成的新证据,亦不属于确有困难无法提供的证据,属于逾期提供证据。金某的该行为妨碍了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浪费了司法资源,启东法院遂依照《民事诉讼法》对金某作出罚款决定。后金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南通中院提出复议,南通中院驳回了金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启东法院的处罚决定。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逾期举证的现象偶有发生,怠于举证势必妨碍正常民事诉讼活动。法院开出罚单,旨在通过对行为人的惩戒,督促其诚实守信,规范诉讼行为,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权威,进一步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本报通讯员陈娟
本报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