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单位:南通市通翔钢绳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 [2021]006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偿还决定》,通知你单位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工伤职工穆宗文的工伤待遇54000元(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伤残津贴)。因你单位去向不明,我中心于2021年5月8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决定。按照原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但送达后你单位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中心偿还上述款项。
我中心现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十日内到我中心主动履行偿还决定:
1.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工伤职工穆宗文的工伤保险待遇54000元;
2.以54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7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
对上述催告内容,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中心将依法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2年1月29日
[2022] 004号
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
被催告单位:南通永正海船务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 [2021]007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偿还决定》,通知你单位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工亡职工张永为之子张海旺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22192元。因你单位去向不明,我中心于2021年5月8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决定。按照原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但送达后你单位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中心偿还上述款项。
我中心现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十日内到我中心主动履行偿还决定:
1.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工伤职工张永为之子张海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22192元;
2.以22192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7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
对上述催告内容,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中心将依法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2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