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005号
被催告单位: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1年7月17日作出 [2021]008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偿还决定》,通知你单位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工伤职工匡芳奎的工伤保险待遇84150元。你单位已于2021年7月20日签收。但送达后你单位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中心偿还上述款项。
我中心现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十日内到我中心主动履行偿还决定:
1.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工伤职工匡芳奎的工伤保险待遇84150元;
2.以8415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7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
对上述催告内容,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中心将依法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2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