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城事

​崇川法院发布家事审判工作白皮书,提醒广大家庭成员——

与法同行,保驾护航幸福港湾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关系和谐与否,不仅关乎家庭成员个人的幸福感,也关乎社会的安定团结。昨天,崇川法院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发布《2021年度家事审判工作白皮书》,通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及离婚案件审理情况。数据显示,2021年,该院新收离婚案件710件,审结708件,其中判决203件、调解358件、撤诉(含按撤诉处理)135件,调撤率为69.6%。

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该院注重加大对离婚过错方“惩戒”,减少父母离婚对子女的影响,同时结合数据分析,建议男女双方设立婚姻“警戒线”,远离婚姻危险元素,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蜜月期”夫妻矛盾突出

数据显示,在崇川法院办理的离婚案件中,婚史7~15年的夫妻起诉离婚居多。值得注意的是,婚史3年内的“新婚”夫妻起诉离婚的情况亦不鲜见,且双方矛盾冲突激烈。如刘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结婚一年左右,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女方父母赶至现场,双方矛盾升级,刘某踢中孙某母亲造成其轻伤,刘某为此被法院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后刘某诉至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矛盾已深,已无夫妻感情,遂判决离婚。

“去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中设立了离婚‘冷静期’,而我们发现很多离婚案件的形成恰恰是因为结婚‘冷静期’不足。”崇川法院党组成员、观音山法庭庭长张达军说,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发现,许多当事人陈述结婚时没有深入了解,草率结婚。这一方面是由于年轻人在结婚时没有考虑家庭、经济能力、生活习惯等因素就进入婚姻殿堂,导致对婚后生活应对不当;另一方面,不少大龄未婚男女面临家庭和社会的压力,在选择配偶时有焦虑心态,在尚未充分了解后就快速结婚,导致婚后因性格不和、价值观不同产生矛盾。

夫妻和父母是世界上最精细、最复杂的职业,可大多数人没有经过学习获得相应的技巧就上岗,就可能会带来一系列婚姻家庭问题。对此,《白皮书》建议有关部门建立婚前教育制度,从源头上降低婚姻“破损率”。法官也提醒广大未婚男女要及早设立婚姻“警戒线”,远离婚姻危险元素。根据法院处理的离婚案件,婚姻中比较“危险”的因素主要包括: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家庭暴力;一方隐瞒自身债务;双方性格、生活习惯等不和;子女教育观念矛盾。

加大对离婚过错方“惩戒”

崇川法院2021年审结的708件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首次起诉离婚的占比71%;原告首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中,法院直接判决离婚的占8%;绝大部分案件判决不准许离婚,主要理由是基于夫妻双方存在一定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等。

“虽然法院对首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判决解除婚姻的占比较低,但符合法定情形的,法院依然会判决离婚。”张达军介绍,法院直接判决离婚的主要包括四类情形:一是被告同意离婚;二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三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四是感情不和满两年。如朱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韩某长期对朱某采取扇耳光、捆绑、掐脖子、溺水等家暴行为,法院对韩某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虽然韩某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法院仍然判决离婚。

离婚纠纷审理过程中,一方常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婚内与他人同居、赌博、吸毒等过错,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或财产少分。对确实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法院判决过错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在8000元至50000元不等。除此之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过错方予以适当少分,少分比例为5%~30%不等。如王某诉华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于王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法院判决王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1万元,在夫妻财产分割上判决王某支付华某5万元。

加大对离婚过错方的“惩戒”,有利于树立正确婚姻价值导向。原《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重大过错只列举了四种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民法典》正式生效后,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赋予了人民法院在处理纷繁复杂的离婚案件中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当前婚姻不良价值导向有所抬头,人民法院将依法发挥司法引领职能,加大对离婚重大过错的惩戒力度。”张达军说,尤其是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应当履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并对过错一方责以少分、不分财产的惩戒,让婚姻有错一方付出应有的代价。

减少父母离婚对子女影响

父母离婚之后,孩子何去何从?这是许多离婚官司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崇川法院当天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女方与男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男方抚养,但男方后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亦没有承担抚养费用。该院家事法庭法官陈将华介绍,鉴于双方婚生子已年满8周岁,且其明确表示愿意跟母亲共同生活,法院尊重其意愿,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判决变更抚养权。

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作为家庭教育第一责任人的父母提出,在分居或者离异时不能放弃家庭教育的责任,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在离婚案件以及衍生的子女抚养费、探望权案件中,崇川法院发挥司法裁判指引作用,要求和督促当事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一方面通过调解和好、判决不予离婚等方式给予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机会,减少未成年人与父母分离的情形;另一方面,在应当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充分尊重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被抚养意愿,合理确定未成年人抚养费金额,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确定抚养权,最大限度降低父母离婚对子女的影响。

“《家庭教育促进法》将父母的责任从家庭责任上升到了法律责任的高度。”张达军表示,下一步,该院将综合教育、民政、司法等力量,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对夫妻关系紧张的父母进行家庭教育责任告知和教育,形成全社会关爱、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氛围。 本报记者王玮丽

2022-03-04 ​崇川法院发布家事审判工作白皮书,提醒广大家庭成员——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91207.html 1 3 与法同行,保驾护航幸福港湾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