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员工下班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公司认为员工从下班到发生事故之间相隔的时间不合理,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怎么判?2月28日,南通中院法官详细介绍了该案的审理裁判情况。
施某是某公司员工。一天,施某正常上班,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施某于当天19时01分考勤下班。当天20时20分许,施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施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施某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施某在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情况属实,其所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某公司认为施某推迟下班,且从下班打卡到发生交通事故中间长达1小时20分钟,不属于合理时间,施某并非在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所受伤害不应被认定为工伤,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对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予以撤销。南通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二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合理时间”是指职工发生事故的时间应在工作地到事故发生地所需在途时间的合理范围之内。本案中,施某在途时间约1小时20分钟,而驾车从某公司到事故发生地点需用50分钟。考虑到施某打卡之后从取车到正式出发在途也需耗时,另因报警出警耗时,事故认定书所载时间可能存在滞后性,故施某发生事故的时间在合理范围之内,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
南通中院认为,职工的下班时间一般是指职工离开工作地的时间,至于职工是否遵循用人单位规定的考勤时间下班,并不会改变下班行为的性质,也不会影响对合理时间的认定,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