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明明我骑的是电动车,咋成了‘机动车’!”被告人张某在法庭上满是疑惑。记者昨天了解到,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辆二轮电动车相撞,其中张某所驾驶的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依法赔偿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近40万元。
2021年年初,张某的一辆旧电动车因为经常出故障,就到一家售卖电动车的店里以以旧换新的方式,购置了一辆外形差不多的新的二轮电动车。张某嫌办理牌照事项麻烦,就把原来旧的电动车上的牌照换在了新的电动车上,继续上路行驶。
2021年7月的一天,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与陈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陈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后陈某家属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如今,二轮电动车已经成为遍及城乡的代步工具。由于二轮电动车速度快、安全保障低等因素,其也成为交通事故最大的“诱因”。对此,国家对二轮电动车制定了严格的标准,限制了非机动车的认定,将达到一定标准的二轮电动车作为电动摩托车划归于机动车进行管理。
电动摩托车在外观上与部分老“国标”电动自行车较为相似,但二者在行驶规范上存在本质区别: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持有驾驶证,需要购买交强险;电动自行车则无此要求。如未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电动摩托车一方责任的,首先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再考虑事故责任。而电动自行车则是直接按责进行赔偿。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在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中属于“机动车”,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张某挪用电动自行车的号牌,未将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张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张某应当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陈某家属因陈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由其按责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后经法官调解,张某依法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通讯员林涓 卞子妍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