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谢谢法官,帮我母亲保住了养老钱!”16日,一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当事人之女代替母亲向南通中院执行裁判庭庭长金建飞打来感谢电话。
江老太今年96岁,去年,她遇到一件烦心事。原来,江老太的儿子成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了,其中包括江老太存在儿子名下的10万元养老钱。
这10万元一旦被法院执行,今后的医药费、生活费怎么办?江老太着急上火,向海安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确认自己是这10万元的所有权人,并停止对该款项的执行。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老人的诉求。申请执行人某小贷公司不服,上诉到南通中院。
一边是老人的养老救命钱,一边是法律规定,这让承办法官陷入沉思,“不能简单机械地照搬法条并按照银行账户名判断权利归属,如果能够证明10万元来源于江老太,且未与江老太儿子的其他存款混同,那么这钱从某种意义上就应该视为特定物!”
法官重新梳理了江老太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从取款时间、存款时间以及取款凭证上的签名等细节上,对案涉10万元进行溯源,并向相关金融机构咨询了结构性存款的购买条件和要求。法官查实,10万元存款最初来源于江老太的银行账户,该10万元存款自2019年4月从江老太账户取出后,因江老太不在现场,其儿子便在当天将钱存入自己名下的账户,并认购了个人结构性存款人民币产品。
法官还进一步了解到,案涉被查封冻结的银行账户开户与江老太原银行账户销户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且案涉账户自开户至被法院查封冻结期间,账户上的10万元存款金额从未发生变动,也未与江老太儿子名下的其他存款混同。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不应简单根据账户名认定,而应根据其原始来源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最终认定涉案10万元为江老太所有。 通讯员杨俊华 古林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