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南通新闻

以案说法——2021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维修累计超时限 4S店为消费者更换新车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消费者于女士在南通开发区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价值33万元的家用汽车。行驶3000公里后,于女士发现该车发动机异响,联系4S店进行了数次维修,但发动机仍存在异响,于女士要求4S店更换新车,双方协商无果,于女士投诉到开发区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开发区消协接诉后,联系了4S店核实情况。4S店负责人表示于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但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于女士的车还达不到更换新车的条件,只能继续维修。经调解,于女士同意由4S店继续维修,若后续达到换车条件,由商家启动更换车辆程序,同时由开发区消协持续跟踪该案。后因该车发动机故障持续,致使维修超过法定期限,4S店按规定为于女士更换了新车。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本案中,于女士的汽车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4S店应当负责更换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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