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深夜,男子郁某在某小区内行走时没有走大路,想从绿化带处通行,却遇到“断头路”,而“断头路”的尽头竟是约三米深的地下人防工程。由于灯光昏暗,郁某不慎坠入,导致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郁某因此遭受各类损失合计23万余元,他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人防办全部告到法院索赔。
记者25日了解到,南通中院对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由物业公司和人防办承担郁某总损失6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崇川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人防工程的顶墙边缘与小区地面交界处有一道高与宽均约30厘米水泥矮垛。崇川法院认为,该水泥矮垛的颜色与地面相近,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其高度也不能起到防护作用,客观上存在足以致人损害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人防办作为人防工程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郁某在夜间通行时,不顾照明条件不好的实际情况,出于自信选择非道路的地方通行,也存在过错。据此,判决由物业公司和人防办赔偿郁某损失的60%,即14万余元,驳回了郁某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和人防办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通讯员刘鹏飞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