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家住如皋白蒲镇的于女士骑电瓶车去上班,路上忽然蹿出一只黑狗,钻到于女士电瓶车的前轮内,导致于女士摔倒,花去医疗费数万元,且被评为十级伤残。记者6日了解到,狗的饲养人被如皋法院判令赔偿于女士损失15万余元。
法院查明,“狗撞人”事件发生后,交警大队经调查认定于女士不承担责任,并查明此狗系老张家的狗,老张饲养此狗已有两年时间。于女士遂起诉老张,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5万余元。老张很委屈,认为自己家的狗根本没撞到于女士,交警部门也未认定自己有责任,拒绝赔偿。
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出警笔录证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系狗撞到于女士致使于女士受伤,本案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饲养人即老张承担赔偿责任。老张对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结果不服,但并未申请复核,且无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最终,法院支持了于女士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通讯员邱观玉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