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南通新闻

不愿到异地工作选择辞职

职工能否获得单位经济补偿?

晚报讯 不愿到异地任职,因此想离开单位,能否获得经济补偿?19日下午,职工康某致电如东县人社局咨询。局信访办主任徐宝华表示,主要看签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而这需要根据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康某家住如东县城,距离工作单位不到2公里,对单位、岗位和收入都挺满意。由于在技术员岗位上成绩突出,5年中3次被评为“年度先进工作者”,今年年初还被提拔为技术科副科长。前不久,位于岔河镇工业园区的分公司一车间主任退休,公司决定安排康某接替。新单位离家50多公里,家中小孩和双亲照顾不到,妻子又在马塘镇工作,康某权衡再三后决定辞职。想了解这种情况下辞职能否获得单位的补偿,他便打来电话咨询。

徐宝华告诉他,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近几年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所形成的裁判观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前提是判断去新的地方工作,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徐宝华说,如果新工作单位地址属于同一行政区域,公共交通可以到达的,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新工作单位在不同行政区域,对劳动者造成的影响难以消除的,且无法协商一致,则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如果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劳动者不去,就是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此时企业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就应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也应支付经济补偿。反之,劳动者不去就属于不服从企业正常调动安排,可按规章制度对违纪劳动者进行处理,劳动者主动辞职也很难获得经济补偿。

就此案来说,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根据距离远近、公司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给予交通补贴、是否调整上下班时间等因素,以及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的不利等,进行综合比较和判断。

通讯员钱德明

记者何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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