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工保催〔2022〕004号
南通桂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韩秀明(身份证号:320623195205258617),于2018年04月08日发生工伤事故。2018年12月14日被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编号:[2018]B000第0126号)。
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应当支付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现该职工向本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的伤残津贴23898.96元、护理费21222元),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凭证报送本中心。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足额支付或不支付的,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和不良诚信记录由你单位承担。本中心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