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
“法官,我不理解,我又没把钱挥霍,也没有说不还给他,只是先还给别人了,怎么就犯罪了呢?”在启东法院审理的一起拒执案件中,被告人顾某新陈述时委屈不已。还钱也要讲顺序?在这起案件中还真是如此。记者昨天了解到,顾某新犯拒不执行裁定罪,最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6月7日本报9版)
顾某新的“委屈”,或许也是一部分人的“委屈”。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债不还被处罚,一点不冤。然而,顾某新欠顾某昌钱,“也没有说不还给他,只是先还给别人了,怎么就犯罪了呢?”
问题出在哪里?是顾某新真的没钱履行呢,还是“另有图谋”?据查,2020年6月,顾某新曾收到他人履行的执行款12500元,但他把钱用来归还了其他债务,而没有及时履行法院生效裁定所确定的义务。
殊不知,按照法律规定,在同时有几笔债务的情况下,被告人在有能力支付时,应优先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否则,就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点不得含糊。
这一判决,就顾某新而言,实属“咎由自取”,怨不得别人。同时,这一判决,无疑也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当你同时欠有几笔债务,且有能力支付,而有法院生效判决在先时,绝不可以耍“花花肠子”、动歪脑筋,应当也必须优先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否则,就是蔑视法律,就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