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明确,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人员,包括在网络平台直播、与用户进行实时交流互动、以上传音视频节目形式发声出镜的人员,应当遵照本行为规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及内容,应当参照本行为规范。
《规范》特别在第十四条列出“禁止清单”,明确指出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31种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统一、宣扬迷信、捏造谣言、炒作绯闻、炫富、性暗示等。
例如第19点“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暴力血腥等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表现吸烟、酗酒等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第20点“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表演或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不正当利益的内容”;第28点“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对以上行为的明令禁止体现了官方肃清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坚定决心。
《规范》还对网络主播提出了奖惩导向。对向上向善、模范遵守行为规范的网络主播进行正向激励;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季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