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南通新闻

法院:未能证明承担较多家庭义务,驳回

前妻拿着20万借条索要离婚补偿

晚报讯 众所周知,离婚时如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法律是不予支持的。那么如果离婚后一方拿着另一方出具的书面借条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离婚补偿款,法院会如何判决呢?记者昨天了解到,通州法院判决的一起财产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孙某和季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1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4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办理离婚协议5天后,前夫孙某向季某出具1张借条,载明:今借季某人民币贰拾万整,口说无凭,特立此据。借条中还约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分3次给付借款。此后,孙某一直未给付季某该20万元,季某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季某称,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其对家庭付出较多,因此在离婚时要求孙某补偿,而孙某也同意了。但当时孙某刚刚购置了一辆奥迪汽车,资金紧张,于是才向季某出具了借条承诺分期付款。

孙某则辩称,其在离婚时并未向季某允诺过任何补偿,之所以出具借条,是因为其当时向季某提出借款20万元做生意,但最终借款并未实际交付,所以借贷关系不成立,其也无需向季某承担还款义务。且离婚后购买奥迪汽车的首付款与按揭贷款均由其姐姐代为支付,不存在因资金紧张承诺分期给付补偿款的事实基础。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季某主张借条所载20万元款项系孙某向其承诺的离婚补偿款,但从借条内容中不能直接看出该款是离婚补偿。法院还查明,季某与孙某在离婚时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均已在离婚协议中作分割处理。季某认为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对家庭付出较多,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事宜上负担了较多义务。故法院审理后认为季某主张的离婚补偿不成立,依法判决驳回了季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通讯员黄琴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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