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职工下班后搭乘邻居便车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受伤。6月29日上午,如东县人社局作出认定:伤者受伤属工伤,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据了解,耿某今年1月进入如东某棉织厂做挡车工,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没有缴纳工伤保险。5月6日下班后,她搭邻居胡某的摩托车回家,谁知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她左手骨折,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责。出院后,耿某找到厂长,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被拒绝。厂方认为其虽然是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但摩托车驾驶员胡某负事故的全责,应由胡某支付相关赔偿,“厂里不认为你受伤属工伤,所以不好支付工伤待遇。”几番讨要不成后,耿某向如东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接到申请后,如东县人社局工伤科迅速着手调查取证,并得出结论:厂方理由不能成立,耿某受伤应该属于工伤,厂方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条款规定,测算并支付其工伤待遇。
对于耿某受伤地点属于上下班途中,厂方并无异议。但作为驾驶员的邻居胡某负事故全责,并不等于乘车人耿某也要负责任。她下班后搭邻居的便车回家,属于人之常情,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没有过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耿某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仍然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因此,驾驶员胡某对乘车人耿某也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但这并不能排除耿某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通讯员钱德明 记者何家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