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以下5点,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基于此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何忠林说,本案中,各被告人作为公司负责人、各门店负责人、业务员、讲师、会务主持人,虚构推销的保健品可治病的事实,通过“一滴血”、做小实验、视频现身说法等方式夸大、虚假宣传,向防范及辨别能力较差的老年人这一特定群体推销产品,使老年群体陷入认识误区,进而让受害人高价购买产品,遭受损失,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属于一种披着合法推销外衣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盛某作为本案各保健品门店的实际出资人,对公司利用“会销”的方式将案涉保健品宣传成具有治疗、预防疾病功效的产品进行销售主观上是明知的,该事实和本人以及在案其余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印证,足以认定。因此,案涉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与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无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