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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未及时回家被撞伤

人社部门:不予认定为工伤

晚报讯 职工未及时下班,离开单位后在路上受伤。11日,如东县人社局就一起上述情形的案件,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方某是如东县城某星级酒店厨师。6月27日晚10点45分,他从酒店骑电动车离开,在路上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当场跌倒在地,造成右腿骨折。经交警部门确认,方某不负责任。本月7日,他妻子以丈夫属于“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为由,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县人社局受理后,在走访过程中,酒店经理罗某向工作人员反映,出事地点在酒店南510米处,而方某家所在的小区位于酒店西北1.7公里处,方向完全相反;酒店晚上下班时间是9点,而方某是10点51分出事,说明他没有及时回家。综合申请材料反映和实地核查情况,对照现行行政法规,人社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工伤科工作人员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方某当晚下班时间应该是9点,而出事时间是10点51分,不是在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内,发生事故的地点也不在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线上。经调查确认,他当天没有加班的情形;其妻子也不能举证他下班后去了其他常住住所(包括其亲属住所),或者从事了与其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活动,如买菜、接孩子、探望父母等。据此,县人社局作出上述决定。

通讯员钱德明 记者何家玉

2022-07-13 人社部门:不予认定为工伤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103652.html 1 3 职工下班未及时回家被撞伤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