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未通知单位就擅自离职,还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记者昨天了解到,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3月,张某入职南通某建设公司,从事工程预算工作,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8月,张某离职。其后,他申请劳动仲裁,以单位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
案件审理中,被告公司抗辩称,张某是自己单方面离职的,公司并未收到张某书面或者口头离职通知。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离职时明确提出解除事由;若离职时未提出,甚至不辞而别,其后又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如东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确系自动离职,事先未通知用人单位说明理由,未履行告知程序,故其主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通讯员张慧敏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