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如东的顾某驾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顾某车上的乘客陈某死亡。记者昨天了解到,如东法院在审理这起事故引发的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时,判决陈某需要自负一定责任,这是为什么?
在这起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顾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发后,陈某的近亲属因赔偿事宜将周某、顾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如东法院,要求周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顾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参照事故责任由周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同时,该院在审理期间查明,事发时陈某未系安全带。该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本案中,陈某忽视安全,未使用安全带,该行为虽然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增加了自身的危险,客观上也造成了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失。据此,法院酌定陈某负担10%的责任,顾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通讯员曾凡平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