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南通新闻

最高法院发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典型案例

南通中院审理的 一起纠纷案入选

晚报讯 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十大典型案例,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叶某与吴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入选。最高院认为,该案对于统一外商投资相关法律适用,平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优化投资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是一家台港澳与内地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金鼎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公司实际股东及股权进行确认,叶某同意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依照会议确认的比例分别转让给吴某等实际股东。后因叶某、金鼎公司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吴某提起诉讼。

南通中院一审认为,叶某与吴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金鼎公司系合资企业,虽然根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金鼎公司的股权变更需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才生效,但该法修订后规定,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备案管理。涉案合资企业不在负面清单内,故案涉股权变更仅需向有关部门备案即可,并非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叶某、金鼎公司应当将叶某持有的股权变更到吴某名下。叶某和金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法院二审认为,虽然《金鼎公司股东会议纪要》形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前,但是金鼎公司并不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管理范围。在全体股东已确认吴某的实际出资人身份,且约定叶某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下,叶某、金鼎公司应当将叶某持有的股权变更到吴某名下,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院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案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有关“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的规定,以及有关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的规定,明确以下规则:虽然相关投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前,但是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负面清单”管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给予国民待遇”和“内外资一致”原则,不需要征得外商投资审批机关同意才生效。 记者王玮丽 通讯员顾建兵

2022-07-27 最高法院发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典型案例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105061.html 1 3 南通中院审理的 一起纠纷案入选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