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中旬,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启动“零号行动”,聚焦特种设备及灶管阀质量、食品保健品等领域涉老涉诈问题、侵权假冒等方面。26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行动开展以来首批8个典型违法案件,希望通过办理一个案件,教育一批市场主体、规范一个行业。
案例一
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
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在对一家保健食品经营户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着食品标签为:富硒米,营养成分表中标示“项目:硒、每100克:10微克(μg)、营养素参考值%:43%”的富硒米,执法人员对上述“富硒米”依法进行了抽检,经检测发现硒含量的营养素参考值为20%,未达到能够声称“富含”的要求,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已对上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标签内容负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标签的各项规定,不得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案例二
对普通产品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14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百货店大门玻璃上张贴有“氢氧康氧机系列”海报、“氢气的三大特性、氢氧混合气吸入”等文字以及代言使用者的图片。现场聚集了15名体验氢氧康氧机的老年人,正在观看产品PPT。经查,该店销售的氢氧康氧机并非医疗器械,但却通过在宣传海报上罗列《氢气医学》《氢分子疗法》等书籍封面的方式,将氢氧康氧机与医疗器械相混淆,使用“医”“疗”等文字向消费者宣传使用氢氧康氧机吸氢有疾病治疗功能。对该店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崇川区市场监管局现场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当事人对其经营的产品虚假宣传,利用中老年人渴望健康、治愈疾病的心理,欺骗、诱导老年人群体。本案的查办切实守护了老年群体的钱袋子,进一步提升了老年群体的法治意识、防范意识和识骗防诈能力。
案例三
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15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对海安某磨具有限公司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7月20日前完善锅炉的安全技术档案,做好锅炉运行、水处理、人员培训等相关记录进行执法检查。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锅炉操作间无人值守,锅炉压力表、安全阀均超期未检验,现场未能提供水处理、人员培训记录,无锅炉水处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当事人涉嫌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该案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
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肩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等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案例四
使用未经注册登记及检验的叉车
20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至启东某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厂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叉车无法提供注册登记、检验报告等手续,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注册登记及检验的叉车。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的涉案叉车进行查封,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
叉车是企业最常用的特种设备之一,数量巨大且流动性强、危险性高、作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机关以“三无叉车”(无牌照、无检验、作业人员无证)为突破口,将长期流动作业、逃避监管的叉车纳入监管,并依托叉车注册登记及法定检验,排查问题叉车,严把安全关。
案例五
在互联网平台“刷单炒信”
21日,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刷单炒信”行为。在公司经营场所,执法人现场发现当事人笔记本电脑10台、用于统计工作量的128G电脑U盘1只、放单主管1名、放单员9名,每日放单量400多单。执法人员现场扣押统计刷单工作量U盘1只,提取了相关的电子证据。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被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刷单炒信”行为对诚信的商家造成不公平竞争。为助力网络经济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选择权,优化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重拳出击。
案例六
诱导消费者作出非客观评价
21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家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该蚕丝包装袋内放有一张“好评有礼”卡片,卡片上写有“燕姐蚕丝被 好评有礼 五星好评+图片赠送精美礼品一份包邮到家 加燕姐微信领福利”,并印有添加好友二维码。同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微信账号中发现当事人与顾客的返现记录。当事人涉嫌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该案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
电子商务经营者打着“好评返现”的幌子,诱导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作出非客观的评价,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利益,更破坏了平台的公平交易规则、诚信规则。
案例七
销售电动四轮车未经强制性认证
近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车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均未能提供门店所售的12辆电动四轮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资料。经核查,案涉电动四轮车除未经强制性认证外,亦是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于2022年7月19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动四轮车产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已经成为交通事故高发领域。本案的办理,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车销售市场的经营秩序。
案例八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生产卫生纸
15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如东某纸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内发现印有双灯图案的卫生纸和印有双灯图案的两款包装材料。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如东县市场监管局对涉案产品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该案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
依法对侵权假冒的市场主体、不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才能提升供给体系质量、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通过本案查办,对侵权假冒、傍名牌等行为起到警示作用,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本报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