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启东的陆某给私家车投保商业险,此后他用车送快递发生交通事故,当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吃了“闭门羹”,理由是他擅自改变了车辆性质。这样的拒赔理由成立吗?记者27日了解到,启东法院审结了这起车险理赔案件。
2021年5月,陆某驾驶面包车通过一个路口时,与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杨某受伤,两车受损。陆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事故发生后,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辩称,陆某驾驶的车辆是以家庭自用性质投保,但其却将该车用于运送快递,存在改装、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情形,据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陆某的职业、车辆情况以及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对陆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可。
但陆某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是否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能够免责?法院认为,保险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草拟,投保人必须依赖于保险公司的说明才能完全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而陆某提供的续保时与经办人的通话录音显示,在陆某明确告知车辆用于运送快递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经办人并未告知车辆使用性质对于保险费率存在影响,且陆某继续以家庭自用性质投保时,保险公司仍予以审核通过。因此,保险公司要求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有违最大诚信原则,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车辆投保时应主动告知保险公司车辆使用目的、现状等,根据车辆实际用途诚实选择投保险种,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加黑、加粗部分,若投保后改变用途的,也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此外,为防止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流于形式,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的说明,也应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并采取更多的合理途径进行提示与说明。
通讯员尹泽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