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为了防止孩子攀爬造成安全隐患,业主陈某在房屋外安装了不锈钢防盗窗,不料却被楼下的邻居告上了法庭。记者昨日了解到,市中院对这起相邻权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陈某与王某夫妇是上下楼邻居。陈某住17楼,王某夫妇住16楼。陈某家中孩子年纪尚小,为防止孩子攀爬造成安全隐患,陈某安装了不锈钢防盗窗,房间外的防盗窗底部位于王某夫妇家西房间雨棚的上端,阳台外的防盗窗则位于楼层突出的腰线上端。陈某家装的防盗窗让王某夫妇觉得非常压抑,夫妇俩起诉至崇川法院,要求陈某立即对其房屋的防盗窗进行拆除。王某夫妇称,陈某放置在防盗窗上的花盆还经常漏水,弄脏自家晾晒的被子。
法庭上,陈某辩称,其安装防盗窗是出于自家孩子安全考虑,并未影响王某夫妇家的采光。自家的花盆并未放置在防盗窗上,王某夫妇没有证据证明是陈某家花盆漏水弄脏了被子。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照片,案涉不锈钢防盗窗的尺寸对于陈某正常使用便利居住来说,并未超出合理范围,也未超出陈某保护自身居住安全的合理限度。虽然其行为客观上有可能对王某夫妇的采光等造成一定的影响,但王某夫妇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相邻方即王某夫妇应当承担的容忍义务的范围。因此,陈某安装防盗窗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遂判决驳回王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通讯员张怡茜 古林
记
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