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刚买两个多月就被撞坏,会不会因此就贬值呢?一名车主索赔车辆贬值损失,但最终未能如愿,这是怎么回事?记者昨天了解到,如皋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1年8月,王某驾驶货车在路上行驶时,因未保持安全距离撞上了前方的一辆奔驰小轿车,致对方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奔驰车车主李某认为,自己的车是两个多月前新买的,被撞坏了,车子自然也会跟着贬值。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车辆贬值损失作出的评估结果为:车辆贬值损失金额8万元。
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李某主张的贬值损失。为此,李某诉至法院。
如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李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财产损失范围。其次,从车辆维修清单来看,事故车辆未出现不可恢复的内伤,且受损部位可以通过维修进行恢复。法院认为,原告也可另案主张事故车辆的维修费用。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在财产损失的范围上,就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状况、事故率乃至人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来看,赔偿范围应当主要限于必要的、典型的损失类型。而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经修复后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操控性能等很难恢复到以前状态,实际价值必然降低而形成的损失。
本案中的被侵权人李某可以通过另案诉讼主张机动车维修费用,其直接损失可以通过维修方式获得填补,故其在本案中主张的贬值损失不应获得支持。
本报通讯员陆兰兰 何叶
本报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