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南通新闻

买家要求折价补偿未获法院支持

购得二手房附赠的车棚是违建

晚报讯 海安的陈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合同签订后又以房子附赠车棚为违法搭建物无法交付为由,认为房主应折价补偿,并且拒付2万元尾款。记者21日了解到,海安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为案涉车棚属于附赠使用性质,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范围,判决陈某给付尾款。

2021年2月,陈某及其家人通过房产中介看房,对其中一套房屋很满意,两天里看了两次后很快确定购买意向,并通过中介与房主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陈某向张某出具欠条,约定除50万元贷款外,尾款5万元于交房时结清。同日,张某协助陈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陈某也在一周内向张某支付了3万元现金。

这桩买卖本就成了。可此后,陈某却以张某不能向其交付车棚为由拒付尾款2万元。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给付尾款。

陈某所说的车棚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双方签订合同时,陈某曾询问过房子带不带车棚,张某告知其有一间车棚位于楼下。随后,双方及所有在场人员均到楼下查看了车棚的现状,发现该车棚是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自行改制而成。张某及中介人员均明确告知陈某,该车棚可随主房一并交给陈某。而在双方最后签订的合同中,也写有“一小车棚”字样。

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辩称,未支付2万元的原因是张某并未完全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承诺交付的车棚,直至今日一直未予交付,其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就主房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后才提及车棚事宜,且对车棚的性质、位置、结构、内部设施等皆有知晓。而其后继续签订的合同中,除补写“一小车棚”字样外,合同的总价款仍未改变,由此可见,该车棚不论性质如何,皆为附赠性质,不影响房屋买卖价格。现陈某以案涉车棚不能实际交付为由,拒绝给付尚欠的主房款2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剩余房款2万元。

一审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唐颖 记者王玮丽

2022-09-23 买家要求折价补偿未获法院支持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111752.html 1 3 购得二手房附赠的车棚是违建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