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夫妻离婚时约定儿子的教育费用由双方平摊,但女方未跟男方商量就把孩子送到学费8万元一年的私立学校就读,男方因不愿承担如此高额费用被女方告到法院。女方诉请能得到支持吗?记者昨天了解到,海安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倩与王强于2008年结婚,2009年生下儿子晨晨。2014年,因感情破裂,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晨晨抚养权归父亲王强所有,但先由小倩照顾晨晨起居生活直至其小学毕业,王强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双方平均分担。二人离婚后,晨晨一直跟随小倩生活。
2016年7月,小倩去上海发展,并将晨晨一起带了过去,但因晨晨无法在上海接受义务教育,小倩只好将晨晨送至私立学校就读,每年需要缴纳8万元的高额教育费用。
小倩在告知王强其送晨晨至私立学校时,王强表示反对,不愿承担由此多出的教育费用。两人多次交涉无果,小倩将王强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晨晨由其抚养,并要求王强支付抚养费及相应私立学校教育费用。
晨晨已年满8周岁,庭审中,其明确要求随母亲一起生活。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倩虽与王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抚养权归王强所有,但孩子事实上一直跟着小倩生活。现晨晨已年满8周岁,其明确表示要随小倩生活,法院尊重晨晨的选择。故小倩要求将晨晨变更由其抚养,并要求王强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那么晨晨上私立学校的学费,父母双方应该如何分担呢?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公立小学属于义务教育学校,国家对就读于公立小学的学生免收学费,公立小学的收费较低;而私立学校具有营利性,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不一,通常都要求学生缴纳高额的费用。法院认为,对于离异父母而言,若离异父母未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擅自选择高额的支出,应当由作出选择的行为人自行承担。本案中,小倩将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送到私立学校,应与王强协商决定,但在王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对于相应教育费用,应当参照同期公立小学的收费标准计算。
综上,法院判决晨晨变更由母亲小倩抚养,王强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对于王强应承担相应的教育费用,参照同期公立小学的收费标准计算。
一审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通讯员顾建兵 吴振宇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