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南通新闻

购房人被判赔30余万元违约金

买房交了首付款后又反悔了

晚报讯 因购房人违约,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让购房人按房屋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30多万元。购房人却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作出调整。记者2日了解到,通州法院审理了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认为当前房价下跌,约定的违约金没有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对购房人要求调低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2020年12月,陈某向南通一房产开发商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购房合同上约定:房屋总价款约158万元,首付款约47万元,剩余111万元由陈某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若不能办理按揭贷款,陈某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自筹资金补齐房款。不能补齐的,开发商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按总房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陈某因故未能办成按揭贷款,也没能交纳剩余的购房款。开发商与陈某协商后,又向另一家银行提交了贷款资料,但在银行审核通过后,陈某又不愿办理贷款,致使购房合同无法履行。今年1月,开发商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由陈某按合同约定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金30多万元。

开发商认为,购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陈某,陈某是合同的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陈某则认为,她积极配合办理按揭贷款,是由于担心楼盘可能烂尾才不打算继续履行合同,违约责任不应由其承担;即便违约,约定的违约金也过高。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因自身原因既未办成按揭贷款,又未能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付清购房余款,其构成违约。至于违约金的金额,应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加以认定,还应当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当前房价下跌,解除合同势必给守约方造成巨大损失。依照相关依据综合衡量,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并未超过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30%,故对陈某要求调低违约金的主张不能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承担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即30余万元。

通讯员顾慧华 记者王玮丽

本案主审法官张红娟介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由此可见,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一般以违约造成的损失多少作为判断依据。

此外,约定的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体现赔偿性;当违约金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体现兼有赔偿与惩罚的双重功能。在当前房价普遍下跌的背景下,本案约定的违约金不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违约金兼具赔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故不能擅自调整约定的违约金。

法官提醒广大的购房人,房价本身其实是一个市场波动调整的价格,作为购房双方要有严格的契约精神,尤其是购房人,要增强风险意识,购房前要通盘考虑后慎重签约,一旦签约后不能任意毁约,否则带给自己的将是不必要的损失。

2022-12-05 买房交了首付款后又反悔了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118929.html 1 3 购房人被判赔30余万元违约金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