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南通新闻

外卖骑手骑电摩送餐撞伤了人

法院判决:公司与骑手共担赔偿责任

对外卖骑手来说,时间就是金钱。当外卖骑手送餐中撞伤了人,赔偿该由谁来担?骑手、骑手所在的公司以及承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对此各执一词。法院最终判决:公司与骑手共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外卖骑手撞伤了人

记者昨天了解到,海门法院审理该案后,最终判决由某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全部合理损失,骑手王某对上述赔偿中交强险范围内的部分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去年4月20日,外卖骑手王某驾驶自购的轻便二轮摩托车送外卖,行至某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自行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行车骑行人张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张某将王某、王某所在的某服务公司及该公司为王某投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海门法院,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庭审中,王某辩称,其是劳务公司雇员,公司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服务公司辩称,公司的骑手名单中确有王某,但王某为外卖平台从事快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由其公司扣除手续费用后转发给王某,双方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且,公司为每名骑手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则认为,服务公司虽为王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但否认与王某存在雇佣关系,即便存在雇佣关系,根据保单约定,承保范围也仅限于骑手驾驶非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而王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再者,原告损失应由王某或者服务公司赔偿,再依据保险合同向其公司主张理赔,该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系某服务公司骑手,劳务报酬由某服务公司发放,报酬计发金额根据王某在外卖平台按单后完成的快送业务确定,故服务公司与王某系雇佣关系,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王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应作为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保雇主责任险,并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法官说法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劳动力普遍带有个体性、临时性、兼职性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并对外卖骑手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购买合适的商业保险,投保范围可以覆盖配送人员意外、配送车辆财产损失、配送途中致他人物损和人损等。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外卖骑手驾驶的是轻便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因为他没有投保交强险,所以也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在此,法院提醒广大外卖骑手,一定要了解自己所驾驶车辆的属性,从而判定是否需要投保交强险,降低发生交通意外时的经济负担。外送途中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报通讯员奚海燕

本报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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