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南通新闻

不认可病假证明就算员工旷工?

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判赔偿8万元

晚报讯 众所周知,员工请病假需要提供医院开的证明。那么,当员工自己去的医院和公司指定就诊的医院检查结果有出入时,公司就能以此为由不批假,还算员工旷工吗?近日,市中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全市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有这一起案例。

2017年2月,陈某入职南通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如果员工申请病假,公司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根据复查结果核定病假或采取相应措施。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复查的,或提交文件未能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病假不予批准,已休天数按旷工处理。”

2021年11月2日,陈某向公司提交其在A医院的诊疗资料及主治医生出具的建议休息14天的《病假证明书》,申请休病假。公司要求陈某到指定的B医院复查,并要求提交病历、报告单等材料。11月5日,陈某按要求向该公司提交了复查医疗资料。但公司认为,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证明只作为员工申请病假的参考依据,采纳与否,公司有自主决定权。公司审查陈某的复查结果后,以与A医院病历资料内容及《病假证明书》不一致,对陈某病休假申请不予批准,并认定陈某旷工3天,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陈某无法认同这样的决定。认为自己请休病假有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为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争议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因病申请休病假并提交A医院出具的有效诊疗资料及主治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书》,其休病假的权利应得到尊重。陈某提交的A医院诊疗资料及《病假证明书》真实有效,南通某公司仅以A医院诊疗资料及《病假证明书》与在该公司指定医院的复查结果不相符,从而对陈某的病假申请不予批准,对已休病假期间作为旷工,没有依据。法院认为,《员工手册》关于“……病假不予批准,已休天数按旷工处理”等规定,不区分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等具体情形而一律按旷工处理,对无过错劳动者明显不公,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法院认定南通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该公司支付陈某赔偿金8万余元。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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