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南通新闻

建筑工人意外坠亡 监理单位被罚26万

法院: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晚报讯 建筑工人在施工中意外坠落身亡,施工监理单位要不要受行政处罚?为此,某监理单位与如东县应急管理局对簿公堂。19日,南通中院行政庭在如东法院巡回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安全生产行政案件,当庭作出驳回监理单位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21年7月23日,在如东县某工地施工现场,一台混凝土泵车臂架将站在4层脚手架作业的工人蒋某碰倒,蒋某从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脚手架外侧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包括泵车操作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某公司等对事故负有责任,事故调查报告经当地政府批复同意。

2022年10月14日,如东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批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公司在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擅自恢复施工行为监督不力,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安装脚手架安全防护网,使用无监理资质人员从事监理工作,对“7·23”机械伤害亡人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规定,如东县应急管理局给予某公司2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某公司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工程监理单位负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职责。安全防护措施有无到位属于监理职责范围。从某公司在案涉工程中实施的监理行为看,案涉工程实际已施工多日,但某公司未对脚手架安全网设置等基本案涉设施不到位的情况提出整改,更未要求暂停施工,也未向主管部门汇报。案涉事故中,蒋某坠地死亡固然有泵车驾驶员操作不当的原因,但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也同时构成致害原因,与某公司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具有直接关系,且某公司在总监理工程师请假的情况下也未依法配备有资质的监理人员从事现场监理工作。

南通中院认为,如东应急管理局在政府作出批复后及时立案,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某公司要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当天,如东县司法局、重点执法部门、各镇区分管法治工作的负责人以及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公司负责人等4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

通讯员张德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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