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汽车在交通事故中被撞坏两扇车门,车主要求肇事方支付车辆损坏引起的贬值损失,有理可依吗?记者昨天了解到,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去年11月的一天下午,张某驾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与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一辆车的驾驶员尹某无责任。
尹某所驾车辆的两个车门在事故中受损。事故发生后,尹某到4S店修车,更换了两个车门,张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了修理费。此后,尹某以其车辆受损造成车辆贬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车辆贬损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贬值损失是指车辆经过维修后,仍存在技术性能下降等不可恢复的损失。本案中,原告的车辆从受损情况来看,车辆一侧两个车门受损,进行了更换,该损失虽维修金额不低,但是仍属于广义范围内的剐蹭事故,并未对车辆整体的安全性造成严重隐患,在维修完成后,车辆可以正常使用,其性能、质量没有显著降低。同时,该车辆购买时间为2018年,时间较长,本身车辆就存在较大的贬值。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朱啸轩 周戴伽宜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