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一女子花20万元接手别人转让的“旺铺”,可旺铺不仅不旺,没过几个月还因租约到期要被房主收回。为此,她以转让人存在欺诈为由告到法院。记者近日了解到,崇川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张芳在微信上通过王丽的朋友圈了解到,王丽的“旺铺”文具店要转让,两人约好了时间见面并大致盘点了下店铺,口头谈定转让费20万元,张芳当即交了2万元定金。王丽将文具店交给张芳后,张芳支付了剩余的18万元。
接手文具店后,“旺铺”并没能旺起来。惨淡经营4个月后,房东突然通知张芳该店铺不再出租,要另作他用,这对张芳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自己投了这么多钱,还没回本呢,损失谁来负责?为此,张芳将王丽起诉至崇川法院。
张芳认为,王丽在转让店铺时隐瞒事实,编造店内库存,故意夸大经营收益,没有告知其店铺可能无法续租的事实,误导其作出错误的受让决定,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店铺转让,王丽退还转让费20万元。
王丽辩称,张芳知道文具店租期届满,店铺转让是将店内货品、家电、设备、办公用品、装修等一并进行转让,不是单纯的商铺转租,不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况,她不同意退还转让费。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受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可撤销的事由进行举证,且应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经查看文具店内监控录像,张芳与王丽曾对店内商品进行过盘点,对店铺转租、商品库存及店铺现状有一定了解,张芳最终作出接手王丽文具店的决定并非完全基于王丽单方“宣传”的结果,张芳亦不是受王丽的盈利误导而致表意不真实,张芳最终作出受让决定是对风险有所预判之后的商业逐利行为,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真实有效。
至于文具店仅经营数月即被房东收回的问题,属于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问题,不能作为合同可以撤销的依据。张芳要求撤销店铺转让、返还20万元转让费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芳的诉讼请求。
张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任磊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