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汽车与电瓶车发生碰撞,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在两车都受损的情况下,汽车的损失是否该由电瓶车一方来承担呢?记者近日了解到,如东法院处理了一桩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互诉案件。
去年8月的一天,李某驾驶汽车到一个路口右转弯时,与胡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胡某在事故中受伤,两车局部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因赔偿问题,胡某将李某及承保其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李某则提出反诉,认为事故发生胡某也有责任,要求胡某赔偿其车辆损失8400元。
接到该案后,承办法官向李某释法析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错的,相应减轻机动车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并未明确规定非机动车、行人应对肇事机动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一方请求承担赔偿车辆损失于法无据。
最终,李某放弃了向胡某主张车辆损失的赔偿。
通讯员高亚雷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