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上下班途中顺路捎工友一程,但中途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为由拒赔,这合理吗?记者昨天了解到,启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去年10月的一天,小陈驾驶小型面包车载着工友上班途中,不慎撞上了翻越隔离栏横穿马路的行人蔡某,致蔡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小陈、蔡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蔡某死后,其妻儿向保险公司理赔,要求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蔡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86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小陈私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用于接送工友,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并因此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陈所驾车辆为多用途乘用车,其将该车辆用于上下班途中顺带接送工友,属于正常使用范围,并未超出车辆本身的用途。保险公司在明知小陈购买的车型是多用途乘用车,仍放任投保人选择“家庭自用”,发生事故后又以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通知保险公司为由主张免责,有违最大诚信原则。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地点是小陈上下班的必经之路,其未出现绕道行驶的情形,危险程度并未出现显著增加;其次,根据车辆的购买时间和行驶里程,结合其上下班的里程,也不能认定其顺带工友上下班的行为大大增加了车辆的使用频率和危险性;再者,事故发生时,车辆内部结构也未发生改变;最后,顺带接送工友属于顺带合乘范畴,即便收取一定的车辆使用折旧费、油费,亦不能认定为营运活动。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蔡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84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通讯员胡丹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