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市井

公司停止经营, 股东零元转让股权给残疾人

法院:转让行为无效,应承担出资义务

晚报讯 公司停止经营后,股东将手中数百上千万元的股权零元转让给一名残疾人,葫芦里卖的什么药?8日,如皋法院发布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该案为其中之一。

某新能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24年8月。2019年2月,该公司停止经营,同年7月18日,公司股东许某甲及某科技公司分别将持有的700万元、1200万元新能源公司股权以零元的价格转让给许某甲智力二级残疾的亲姐姐许某乙,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许某乙。2021年8月,新能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诉至法院要求许某甲、某科技公司等股东履行相应出资义务。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某新能源公司停止经营并对外发生债务的情况下,许某甲及某科技公司将相应股权无偿转让给许某乙,并变更许某乙为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意图明显,侵害了某新能源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认定两份协议无效。据此,法院判决许某甲、某科技公司分别在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出资义务。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对于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行为,法律并未禁止,原股东可以退出公司,新股东继续承担相应出资义务,但恶意逃避债务的除外。”如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任锋介绍,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对于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股权转让行为给予全面否定,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转让人承担相应出资义务,既保护了公司债权人利益,也给企图“金蝉脱壳”逃避债务的股东敲响警钟。

记者王玮丽

2024-01-12 法院:转让行为无效,应承担出资义务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160840.html 1 3 公司停止经营, 股东零元转让股权给残疾人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