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记忆

民初南通县的司法官

◎管劲丞

辛亥革命,通州宣布独立,改称南通县,设有总司令、军政长、民政长、财政长及司法长。司法长张有埰,原系通州知州。通州的所谓革命,实际不过权豪势要的地方巨绅和平接收了满清官吏的军权政权,事前曾双方妥协,总兵拿着钱走开,游击变为军政长,同例把司法长安插了旧知州,他仍旧住在知州衙门里,而衙门倒被称为司法厅。同时驻在四甲坝的州同,便被委为司法分厅。石港、金沙各设初级审判厅,以安插旧石港场大使方燕毅和余西场大使宫桂,则是例外的援例。金沙场大使刘翰章,照例本可以在金沙,但因为灶民暴动和他有关,设在金沙的审判厅被派的却是余西场大使,并且划定余西、西亭、三乐乡均归管理。1912年9月,总司令以下都取消,司法方面的审检两厅成立,这些因人而设的限时畸形机构,随而相继结束。

按:张有埰任司法长,《南通县图志》列在《职官表·司法职官表二》,所标时间为清宣统三年九月,即公元1911年11月,已在通州宣布独立之后,而《图志》沿用清廷正朔,并附注以通州知州改设字样,好像改设者仍然是清吏。这时,司法长张有埰已在他原任知州衙门内成立司法厅,发布通告,略谓“通州业已光复,所有司法事务,命盗词讼各案,归司法厅办理,另订新章收纳讼费,旧日书差需索之弊,一律扫除净尽。嗣后遇有控诉事件,仰即径赴本厅具呈”云云。又按:张有埰得被推司法长,并非由于他有法律知识或审谳经验,主要是把他安插下来。为此,把原来驻通州的发审委员孟梅同时留下来,给予一个总司令处参议的名义,安排在司法厅,作为实际的司法长。《南通县图志·职官表》,司法官列有孟梅,职别是司法参议,其实当时司法厅和民政、军政、财政三处编制一样,没有什么参议名目,只有总司令处有此设置。

2024-01-17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161291.html 1 3 民初南通县的司法官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