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患者在住院期间擅自离开医院,后坠河溺亡,家属认为医院应该承担责任,告到法院索赔。记者昨天了解到,南通开发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医院不承担责任。
2021年12月19日,郭某因头晕、呕吐等症状被家属送至某医院住院治疗。12月21日晚10点35分左右,医院护士发现郭某不在病房,随即联系家属,积极寻找并报警,但均未找到郭某。医院监控显示,郭某在事发当晚10时许自己跑出病区并翻越围栏离开医院。
12月28日,郭某的尸体在远离医院的河道内被发现,公安机关出具了考虑郭某溺死的鉴定意见。后郭某家属提起诉讼,认为医院管理不善,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在医院进行治疗,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在收治郭某后,按照病人的主诉进行了相关医学检查及诊断,并按照二级护理的标准采取了相关的护理措施。入院告知书第七条安全制度中载有“请勿离开病区、医院或者外宿,擅自离开病区等引起的任何意外情况后果自负”,办理入院手续当日,郭某及其家属在入院告知书上签字。
法院认为,医院的诊疗及护理行为并无不当,郭某离开病房翻越围栏出走的行为具有较强的主动性,显然不同于漫无目的走失的情形。当护士发现郭某不在病房后,医院积极进行联系、寻找,并寻求警方帮助,后续处理上亦无不当之处。且医院在入院告知中已告知了患者及家属擅自离开医院的后果,医院不存在过错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应当承担责任。
通讯员缪俊龙 杨璞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