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北京高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隐性加班”案件。记者获悉,该案系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你怎么看?
【议论纷纷】
@江德斌 法院判决顺应了数字时代劳动形态的变化趋势,也通过厘清“隐性加班”的界限,给了劳动者维权的底气。
@周菊 在法律的“撑腰”下,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依法伸张权利,拒绝用人单位的不合理加班要求,抵制无偿“隐性加班”;用人单位也应清醒认识到,强制员工“隐性加班”不可取,不宜倡导和比拼精神空耗、“内卷”行为。提高八小时内的工作效率,遵循“非必要不加班”原则,让员工享受休息权益,更有助于凝聚人心、增强向心力。
本期话题下期继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