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端遭受他人殴打,反击抵抗时不慎致滋事者受伤住院,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认定本案中的反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
(2月25日《法治日报》)
近段时间,电影《第二十条》热映,引发舆论对正当防卫的热议和思考。而在现实中,有关刑法第二十条的法治剧情几乎每天都在上演,每一个案例都关系到相关当事人的权益、责任乃至命运走向,关系到“第二十条”的落地成色,关系到正当防卫规则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例中的“第二十条”其实比电影情节更复杂,更值得人们关注、讨论和深思。
重庆审结的这起健康权纠纷案,水果摊主侯某遭遇梁某等5人的滋事、殴打,在后退躲闪的过程中,顺手拿起菜刀进行防御,划伤梁某面部。从表面看来,梁某等人使用的是拳脚,侯某用的则是杀伤力更强的菜刀,且侯某对梁某的伤害也要明显重于梁某等人给侯某带来的伤害,似乎侯某的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也正因为此,当地检察机关一度以侯某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但“第二十条”的法律精神、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不断完善发展的正当防卫法治理念告诉我们:在当时的案发语境中,侯某的防卫反应是正当的、必要的。
梁某等滋事者、打人者人数多,且均为青壮年,侯某单独面对,明显处于劣势,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防卫、反击,很有可能遭受更严重的不法侵害。且在当时的混乱场景中,不能苛刻地要求侯某教科书般精准计算正当防卫的边界、理性选择防卫的方式。实际上,如果侯某在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选择用“拳脚”等对等手段,难以阻止梁某等人的侵害行为、起到防卫效果。就此而言,侯某使用菜刀进行防卫,既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合理性,未超出必要限度。
越是复杂有争议的案件,越考验公检法部门的办案能力,越能校准正当防卫的合理边界,越能弘扬“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等法治理念。相关部门须走出“唯结果论”“过于强调手段对等”等误区,对正当防卫应认定尽认定、应保护尽保护,让民众感受到“第二十条”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善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