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用AI技术“复活”已故亲人、友人甚至名人,能够弥补许多缺憾。然而,当“私人定制”越界到随意“复活”故人甚至已故明星等公众人物时,就涉嫌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因为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第1019条的规定。
人工智能技术突飞猛进、日新月异、应用无穷,这是人类之喜。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也满足了人们的诸多需求,使原来的诸多“不可能”变成“可能”。但人工智能毕竟仅是工具,没有善恶之分,在于人类如何使用它。因此,当有人想用人工智能技术“复活”他人乃至公众人物时,就不该是盲目的,而是有序、依法的。
新技术在应用过程中,一定会遇到“模糊地带”甚至“盲区”,因为不符合公序良俗、社会伦理乃至法律。而对于新技术有可能遇到的这些问题,监管和法律规定的滞后都有可能使“复活”失序。可见,AI“复活”是一个事关良俗、伦理乃至法律的严肃问题,必须保持足够的敬畏,否则,就将使新技术跑偏,引起巨大争议。
总之,AI“复活”要接受伦理和法律的双重考验。虽然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接受“复活”本身却是很私人的事情,不仅需要技术保障,更需要蕴含足够的伦理和法律温度,由此才能使AI“复活”更好地“向善”,满足更多人的正当需求。
刘天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