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价格3003元的VR一体机,商家承诺“300天运动打卡,保底返现3000元”。小吴用尽洪荒之力完成打卡,却未能拿到返现,为此告到了法院。记者昨天了解到,崇川法院审结了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2年5月,小吴在某电商店铺看到一则某品牌VR产品宣传广告,称300天打卡,保底返现3000元。“这岂不是一种‘0元购’!”小吴当天就下单购买了该品牌VR一体机一套,并支付了3003元。
之后,小吴按规则坚持使用该设备打卡运动,在满足打卡300天条件后,提交了账号给该商家某科技有限公司审核。次月,该公司告知小吴账号审核通过,承诺30个自然日返还3000元天猫超市卡,可实际上该公司并未按约返还超市卡。小吴再次联系后,商家又以系统调整、技术修复为由拖延返款时间,并承诺最晚在2023年7月31日前全部解决。
此后,小吴再也没能与该公司人工客服联系上,所谓的3000元天猫超市卡没了下文。小吴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该公司履行合约义务返还等值3000元天猫超市购物卡,并赔偿购物价款的三倍。
崇川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吴通过网络平台向某公司购买VR设备,双方之间已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小吴依照约定完成打卡活动申请返现后,某公司审核通过,却超过约定的时限未履行返现义务,显然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小吴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请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
那么,被告公司构成消费欺诈吗?法院认为,该公司宣传“300天打卡,保底返现3000元”系销售策略,小吴完成打卡后该公司亦进行了审核确认,并未否认小吴不能获得返全款的资格,其虽未如期向小吴交付购物卡,但不代表该活动不真实,现有证据难以证明该公司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不足以令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的意思表示。故法院认为小吴主张该公司存在消费欺诈的理由尚不充分,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小吴交付3000元面值的天猫超市卡,如不能交付购物卡,则应交付同等金额现金。同时,法院驳回了小吴其余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通讯员汤天维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