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青
建筑工人休息日聚会饮酒,酒后到建筑工地附近河流捕鱼溺亡,损失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海门法院在这起案件中,判决共同饮酒者顾某赔偿8万元。
(6月12日本报7版)
“同桌饮酒出事后被追责”的新闻已经屡见不鲜。然而在一些人看来,这似乎有点“不近人情”:大家都是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喝酒的时候痛快了,酒后出事了,就怪劝酒的人,甚至还把账“赖”在别人头上。这不是找“冤大头”吗?事实并非如此。
对同饮者追责的意义,首先是有助于改变畸形的酒文化。无节制劝酒本身就是一种不良甚至恶俗文化。不能喝的非喝,伤身体不说,更是埋下健康隐患、安全隐患。喝酒搞道德绑架,把喝酒跟面子、跟关系好坏联系在一起,这样的酒喝起来岂不是一种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于劝酒行为的过错性,且与严重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事实上,在一次次类似案例的判决之下,不劝酒尤其是不强行灌酒,已经成为越来越多饮酒者的自觉选择。而这起案子也提醒我们,对于不该喝不该劝的酒,谁都有责任出来制止,不能做“沉默的大多数”。
喝酒在酒桌,责任在全程,尤其是酒后的照顾及送返。作为酒桌上的同饮者,相互之间理所应当进行劝阻、提醒、照顾,这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特别是对于酒醉或出现不良反应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安全的,同桌共饮人更应当及时劝解、照顾、通知家属、将其安全送回家或协助送往医疗机构救治,从而在源头上最大限度避免意外的发生。
